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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原告
游秀足
被告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震福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原告離職前六個月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到院。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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