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游秀足
- 被告
-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震福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