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282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282號

原告
楊幼朱
被告
聖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6 月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李岳栓受僱於被告,而李岳栓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 40,000元,及自民國102 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訴請給付,由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258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勝訴在案,已告確定。原告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就李岳栓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14837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李岳栓對被告每月得支領各項薪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於3 分之1 ,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於3 分之1 之範圍內,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在案(下合稱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惟被告未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為給付。李岳栓自103 年7 月10日起至103 年12月29日止任職於被告,投保薪資為每月19,273元,原告自得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向被告請求給付自收受扣押命令時起李岳栓任職期間之薪資。雖法律扶助基金會計算金額僅26,311元,惟李岳栓積欠原告之債務遠超過上開金額,應給付原告40,320元為是。爰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李岳栓係臨時工,日薪800 元,工作完畢當日領取現金,工作時間不一定,有需要才會請李岳栓上班,李岳栓已於103 年12月29日離職。被告有收到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如係應給付之金額,被告願給付給原告,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規定明確。故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以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為之,且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且該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是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將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此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第三人於收受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時,即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且自收受移轉命令時至債務人離職時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就已扣押部分更已移轉與執行債權人,第三人自負有給付執行債權人上開所扣押薪資債權之義務。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03 年度司執114837號強制執行事件全卷無訛。李岳栓自103 年7 月10日起至103 年12月29日止,勞保投保單位為被告,投保薪資為每月19,273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 見本院卷第33頁) 。被告辯稱李岳栓係臨時工,每月薪資不固定云云,惟被告未提出證明以實其說,難認被告此部分所辯為真。是以,原告主張李岳栓自103 年7 月10日起至103 年12月29日止任職被告,每月薪資19,273元,堪信為真實。

㈢本件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已分別於103 年9 月1 日、103 年9 月18日送達被告,有103 年度司執114837號強制執行事件卷附回證可參。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於收受系爭扣押命令之日起,禁止將李岳栓3 分之1 之薪資債權給付李岳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並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時,將於系爭扣押命令範圍內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原告。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103 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29日止,李岳栓每月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之3 分之1 ,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之3分之1 ,共25,312元( 19,273元×3 分之1 ×103 年9 月1日至103 年12月29日,共3.94月=25,312元,元以下4 捨5入) ,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3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