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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9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979號

原告
簡志穎即大盛行
被告
劉志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305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利息部分之請求,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1 月16日11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由原告所經營之統一便利商店青文店,竊取該店展示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藏放在其所攜側背包內離去,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552號、第175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及訴外人蔡秉志警詢筆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於該案卷內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情,自應賠償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失。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96 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即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                      │價值      │
├──┼─────────────┼─────┤
│ 1  │直立式HUB ×ATM 讀卡機1 個│499元     │
├──┼─────────────┼─────┤
│ 2  │SD快閃隨身碟1個           │399元     │
├──┼─────────────┼─────┤
│ 3  │藍牙3.0音控盒1個          │699元     │
├──┼─────────────┼─────┤
│ 4  │IBUFFALO液晶用擦拭紙1 包  │99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97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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