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楊幼朱
相對人
聖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工作能力,並患有重度憂鬱症,聲請人有低收入戶證明及國保證明為證,確無資力可資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0,320元,裁判費應為1,000 元。聲請人民國102 年度所得僅有1,89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且攜帶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並無相當資力可繳納前揭裁判費。再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即本院103 年度鳳補字第836 號卷宗,經形式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聲請人提起本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救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