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救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楊幼朱
- 相對人
- 聖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工作能力,並患有重度憂鬱症,聲請人有低收入戶證明及國保證明為證,確無資力可資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0,320元,裁判費應為1,000 元。聲請人民國102 年度所得僅有1,89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且攜帶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並無相當資力可繳納前揭裁判費。再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即本院103 年度鳳補字第836 號卷宗,經形式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聲請人提起本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