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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14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142號

原告
心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明
被告
竑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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