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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5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51號

原告
陳正祥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被告
蘇毛恩愛
訴訟代理人
蘇家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主張被告興建圍牆及鐵門有礙於原告居住之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依民法第767條、第774條請求被告將上開圍牆及鐵門拆除之。本件被告係在其所有之土地上興建上開圍牆及鐵門,原告亦非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圍牆及鐵門坐落之土地,故本件其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而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逃生之利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5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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