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登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憬
- 被上訴人
- 福通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周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4 年4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