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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原告
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軒
被告
捷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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