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龍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野建設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