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5號
- 原告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被告
- 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