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號原 告 永源除蟲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仁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宇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