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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12號

原告
黃玉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文凱及施聰明即建昌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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