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12號原 告 黃玉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文凱及施聰明即建昌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