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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蔡重輝

  • 當事人
    大興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原   告 大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重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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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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