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原 告 大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重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