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大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重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