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2號
- 原告
-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如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債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9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