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 原告
- 月安然
- 訴訟代理人
- 月吳鸞鳳
- 被告
- 坤泰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顏明全
- 被告
- 人
- 被告
- 兌金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呂瑞峰
- 被告
- 人
- 被告
- 顏健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顏明全給付原告租金100,000 元,另請求被告顏健祐給付租金140,000 元,合計請求給付租金240,000 元(計算式:100,000 +140,000 =240,000 )。其訴之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依原告之主張則約為200 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00 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部分之價值即為1,420,000 元(計算式:7,100 ×200 =1,420,000 )。惟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附帶於第2 項聲明而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訴之聲明第2 項之價額即1,420,000 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 元,尚應補繳14,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