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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52號

原告
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陳雪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0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鳳救字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5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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