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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 原告
    玉山當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原   告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林豐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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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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