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原 告 君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怡 被 告 汶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文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標的,其價額經鑑價後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有鑑價報告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763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數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