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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原   告
君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怡
被   告
汶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文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標的,其價額經鑑價後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有鑑價報告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763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數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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