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 原告
- 巫傅麗香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被告
- 喬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旭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具狀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