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559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59號
- 原 告
- 恳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恒山
- 被 告
-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璋
- 被 告
- 傅寧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該裁定業於105 年 5月10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