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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原告
吳泳萬
被告
李博喜
被告
錠煜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被告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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