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原告
圓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春雄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