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6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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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源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彥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