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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00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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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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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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