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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58號

原告
韋斯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被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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