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 原告
-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大斌
- 被告
- 張皖莉即昶翔食品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002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