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隆即順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234 元(計算式:424,476元+6,758元=431,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30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