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 原告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楊櫻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隆即順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234 元(計算式:424,476元+6,758元=431,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30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