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救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救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葉雪卿
- 代理人
- 張文雪律師
- 相對人
-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卿
- 相對人
- 利銘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曆
- 相對人
- 家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 月3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3 年度綜合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