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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年度鳳簡字第533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施盈志施盈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告
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雪菁
被告
被告
陳林赺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鳳簡字第533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下午2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邀同被告陳雪菁、陳林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依約應分期償還本息,並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2.65機動計息(目前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3.86),如未遵期償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5 年3 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仍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客戶信用查詢表、交易明細查詢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2,430元合計 2,4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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