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 原告
-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仁財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堡
- 被告
- 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鏡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