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 原告
- 吳泳萬
- 被告
- 李博喜
- 被告
- 錠煜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曼瑜
- 被告
-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曼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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