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 原告
- 吳泳萬
- 被告
- 李博喜
- 被告
- 錠煜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曼瑜
- 被告
-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曼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曼瑜為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和復,其後變更為張曼瑜,有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張曼瑜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