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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原告
吳泳萬
被告
李博喜
被告
錠煜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被告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曼瑜為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和復,其後變更為張曼瑜,有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張曼瑜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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