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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1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68號

原告
中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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