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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球

  • 原告
    中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68號原   告 中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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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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