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原告
富國房屋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東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內記載「原告:富國房屋企業社,承辦人:曾凡個」,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記載,富國房屋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曾醒恩,則本件訴訟原告究係以「曾醒恩即富國房屋企業社」,亦或以「曾凡個」之名義起訴,尚不明確,原告應具狀陳報係以何人名義起訴,並補正起狀內原告之基本資料,及與其起訴名義相符之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