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富國房屋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東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內記載「原告:富國房屋企業社,承辦人:曾凡個」,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記載,富國房屋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曾醒恩,則本件訴訟原告究係以「曾醒恩即富國房屋企業社」,亦或以「曾凡個」之名義起訴,尚不明確,原告應具狀陳報係以何人名義起訴,並補正起狀內原告之基本資料,及與其起訴名義相符之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