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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原告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國藏即建亨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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