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87號原 告 恳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寧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1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