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 原 告
- 恳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恒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寧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1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寧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1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