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和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