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蕭承信
- 原告張睿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73號原 告 張睿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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