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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4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31號

原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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