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泓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貴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