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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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