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