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有聲有色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茂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