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58號
- 原告
- 韋斯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義
- 被告
-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燕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