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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被告
張皖莉即昶翔食品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002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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