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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黃顗雯

  • 原告
    陳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隆即順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234 元(計算式:424,476元+6,758元=431,2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30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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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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