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隆即順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234 元(計算式:424,476元+6,758元=431,2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30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