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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2號

原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蕙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給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房地拍賣款2,800,340 元、股票拍賣款538,598 元。經查,前揭本票票面之價額為5,000,000 元,有原告所提系爭本票在卷可稽,再加計其請求給付營業保證金之250,000 元、房地拍賣款之2,800,340 元、股票拍賣款之538,598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8,588,938 元(計算式:5,000,00 0元+250,000 元+2,800,340 元+538,598 元=8,588,9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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