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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78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78號

原告
廖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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