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78號原 告 廖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