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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1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28號

原告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被告
許孝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0 ○0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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