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蓁
- 訴訟代理人
- 李禹靚
- 被告
- 陳秉程即集鮮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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