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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秉程即集鮮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李禹靚 被   告 陳秉程即集鮮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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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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